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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共享单车不能“默认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17-12-28  来源:本站  浏览:

通报称,在共享单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为维护社会公平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局约谈了两家主要共享单车企业,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对其格式条款与现行法律不符之处进行点评并提出修改建议,以《行政建议书》形式现场送达,要求两家企业对照整改,规范相关经营行为。

2017年6月起,四川省工商局结合基层反映情况,多次对共享单车企业网络合同文本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并会同交通厅对经营者不当免除自身提供安全服务法定义务、不当免责、规定自身可随时中断或终止服务、随时修改合同条款、单方面设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以及随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6个方面问题、28条格式条款提出评审意见。

“个人信息不能采取“默认使用”的方式,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且与经营者严重信息不对称,商业利用必须征求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四川省工商局表示,该局重点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把关,认为经营者为消费者适时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是其法定义务,共享单车虽是新生事物,但本质上是一种租赁服务消费,在承担义务上与传统的租赁服务并无法律上的特别豁免权。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义务,在提供服务时有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通过合同进行单方面免责,即使约定了,也应无效。

目前,两家共享单车企业已向工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将尽快修改用户协议,杜绝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题为《四川工商:共享单车不能“默认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